重磅!《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發布!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了《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的征求意見稿,全文共九章一百三十七條。除第一章總則和第八章外,其他章節均是對藥品上市后持有人藥物警戒活動的規定。第八章是對臨床試驗期間藥物警戒活動的規定。不同的責任主體分別用“持有人”和“申辦者”字樣進行了區分。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規范制定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根本目標、體系要求,提出持有人和申辦者應與藥物警戒其他主體-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和臨床試驗機構等協同開展藥物警戒工作。第二章質量管理,明確持有人藥物警戒體系的要素,并提出了對藥品警戒體系及活動進行質量管理的總體目標、質量保證要素、質控指標和內審要求等。第三章對藥物警戒體系中的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提出要求,并對持有人開展藥物警戒活動所需的設備資源要求進行明確。第四章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與報告,規范了藥物警戒的基礎性工作,即不良反應信息的收集、處置和報告。第五章安全風險識別與評估,該章對信號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了要求,對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PSUR)及其升級版定期獲益-風險評估報告(PBRER)的技術要求進行了規范,并規范了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范疇、發起情形、受試者保護等要求。第六章藥品安全風險控制,明確了風險控制措施的類型、選擇方法和后效評估等,強調了風險溝通的方法,規范了藥物警戒計劃的制定和提交方式等。第七章文件、記錄與數據管理,規范了各項管理制度文件以及藥物警戒實踐中形成的記錄和數據的管理。第八章臨床試驗期間藥物警戒與風險管理,規范了臨床試驗期間藥物警戒的相關工作。第九章附則,包括相關定義、疫苗持有人實施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的特殊情況等。 規范亮點 本規范是藥管法修訂后第一份有關藥物警戒的配套文件,在制訂過程中充分遵循了藥管法的原則和要求,存在以下亮點: (一)體現了藥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與以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相比,藥物警戒不僅包括藥品上市后不良反應收集、識別、評估和控制要求,還涵蓋了臨床試驗期間對藥物不良事件的監測與管理。 (二)堅持了藥品風險管理的原則。藥管法在總則中提出了風險管理的原則,而藥物警戒正是藥品風險管理的具體實踐。本規范在總則中指出應結合藥品品種安全性特征開展有效的藥物警戒活動,降低藥品使用風險,并將藥品風險管理的要求貫穿到各個章節中,從風險信息的收集到風險的識別、評估與控制,是持有人開展藥品風險管理活動的綱領性文件。 (三)明確了藥物警戒主體責任的承擔者。本規范提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臨床試驗申辦者依法承擔藥物警戒的主體責任,要求持有人建立藥物警戒體系并進行質量管理,厘清了持有人和申辦者開展藥物警戒活動的關鍵內容和流程,體現了能動治理和社會共治的理念。 (四)規劃了國際化發展藍圖。為適應我國加入ICH和制藥行業國際化發展需求,本規范借鑒了歐美日成熟的藥物警戒經驗,增加了許多既往空白或沒有明示的新要求,如信號檢測、定期獲益-風險評估、藥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藥品風險溝通、藥物警戒計劃制定等。這些新規定為制藥行業逐步融入到全球藥物警戒的發展格局中提供了保障,也勾畫了中國藥物警戒的國際化發展的藍圖。 新制度要求 本規范是我國實施藥物警戒制度和落實持有人藥物警戒主體責任的新規定,與以往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相對,對持有人提出了以下新要求: (一)藥物警戒體系建設 2018年66號公告借鑒歐盟藥物警戒體系和藥物警戒受權人(QPPV)的概念,提出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的建設要求,并要求持有人配備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負責人。本規范延續了這一要求,更名為“藥物警戒體系”和“藥物警戒負責人”,并對持有人建立什么樣的藥物警戒體系、配備符合什么條件的藥物警戒負責人進行了具體詮釋。同時借鑒歐盟經驗,要求持有人制定“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對其警戒體系,包括機構、人員、制度、資源等進行全面描述,一方面有利于持有人整體規劃自身體系建設,另一方面也方便監管部門開展藥物警戒檢查。 (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范圍和時限 為轉化實施ICH相關指導原則,2018年66號公告對上市后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范圍和時限要求等進行了調整。本規范延續了相關要求,與81號令相比,不良反應報告范圍從藥品固有的屬性,即合格藥品正常用法用量下的不良反應,擴大到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有害反應,包括可能與藥品質量相關或超說明書用藥情況下發生的有害反應。報告時限也與ICH的指導原則基本一致。對于ICH指導原則的其他技術要求也在本規范中進行了體現。 (三)藥品安全性更新報告 ICH指導原則要求上市前申辦者提交“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ICH E2F),上市后持有人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ICH E2C-R1)或“定期獲益風險評估報告”(ICH E2C-R2)。2020年7月國家藥監局先后發布了適用ICHE2F和E2C-R2的相關公告,本規范對申辦者和持有人提出了與ICH指導原則一致性的要求。對于上市后,持有人除了可以按81號令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PSUR)外,還規定可以提交“定期獲益風險評估報告”(PBRER),因此,對風險的評估也從單純的安全性評估過渡到了獲益風險綜合評估。 (四)信號檢測和藥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根據藥管法關于持有人開展上市后研究的要求,本規范提出了持有人開展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新要求,明確了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范圍、類型、發起、目的和方法等。但具體的技術要求僅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有待后期制定更加細化的技術指南。 風險識別是藥物警戒的關鍵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現行法規和技術指南中的薄弱環節。信號檢測是風險識別的一種手段。本規范為提高持有人風險識別的能力,借鑒CIOMS技術要求和歐盟的經驗,首次提出了信號檢測的概念,并對信號檢測的頻率、方法和相關要求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為持有人拓展藥物警戒工作的內容提供了依據,也為今后出臺相關技術指導原則奠定了基礎。 (五)藥物警戒計劃和風險溝通 藥管法規定持有人應制定上市后藥品風險管理計劃。本規范借鑒ICH關于藥物警戒計劃的表述,并指出藥物警戒計劃是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的一部分,其包括藥物警戒計劃制定的情形、內容要求、提交要求等。有關藥物警戒計劃的撰寫規范還需要另行制定相關指南。此外,本規范還重點突出了風險溝通的要求,明確了風險溝通的對象、原則、方式和內容,借鑒歐盟和美國提出了“致醫務人員函”和“患者安全用藥指南”新溝通方式,并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根據藥品特點開展不同的藥物警戒活動 結合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對創新藥審批的改革趨勢,對創新藥監測提出了新要求。借鑒歐盟關于藥物警戒的要求,提出了加強監測制度,要求創新藥根據藥品安全性特征,通過在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簽中進行標識等方式,強化不良反應報告意識。 此外為體現中藥管理特色,指出中藥、民族藥持有人應根據中醫藥、民族醫藥相關理論,分析藥物自身(如毒性成分等)、臨床使用(如證候、配伍、炮制、劑量與療程等)、患者機體狀態等影響因素。 (七)藥物警戒委托 與藥品生產相似,持有人制度下藥物警戒也會產生委托。藥物警戒本身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持有人將部分藥物警戒工作委托出去(如通過商業渠道收集不良反應、通過學術機構開展文獻檢索),一方面可以節省自身的人力和時間成本,另一方面也是能力較弱的企業現階段確保其藥物警戒水平的有效途徑。本規范對藥物警戒的委托管理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今后還可能隨著藥物警戒的深入發展不斷更新和提升要求。 ? 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
附件:
2.起草說明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0年12月1日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內部審核
第三節 ?委托管理
第三章? 機構人員與資源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二節 ?人員與培訓
第三節 ?設備與資源
第四章? 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與報告
第一節 ?藥品不良反應信息收集
第二節 ?報告的評價與處置
第三節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提交
第五章? 安全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一節 ?信號檢測
第二節 ?風險評估
第三節 ?藥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第四節 ?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
第六章??藥品安全風險控制
第一節 ?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節 ?風險溝通
第三節 ?藥物警戒計劃
第七章??文件、記錄與數據管理
第一節 ?制度和規程文件
第二節 ?記錄與數據
第三節 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
第八章??臨床試驗期間藥物警戒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風險監測、識別、評估與控制
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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